被害人殷某的女兒曾使用過號碼為159****3933的移動手機號,并用該手機號注冊了美團賬號,該賬號綁定了殷某卡號為********6178的工商銀行卡,后殷某的女兒將該手機號銷號,銷號后沒有將銀行卡解綁。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劉某依正常程序申請辦理了該159****3933的移動手機號碼,使用時發現該手機號曾注冊過美團賬號,且綁定了銀行卡,只需輸入手機驗證碼即可支付。在此情況下,劉某多次使用該美團賬戶消費,致使殷某銀行卡累計損失人民幣4701.37元。殷某報案后,公安機關根據該159****3933的手機號碼鎖定劉某,并將其抓獲。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構成盜竊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劉某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且系初犯,可從輕處罰。據此判決: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劉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賠被害人殷某4701.37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這是一起隨著網絡支付的發展而出現的新型案件。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三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性質屬于詐騙;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性質屬于侵占;第三種觀點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因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的財產,其行為性質屬于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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