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規則評析】
本案中,宗X貴、黃X安成立油脂公司后,隨即購買假冒“金龍魚”、“魯花”注冊商標的標識,并雇傭員工生產、銷售假冒“金龍魚”、“魯花”注冊商標標識的食用油,同時宗X貴、黃X安還對外銷售其購買的假冒“金龍魚”、“魯花”注冊商標標識。其中,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行為符合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標識則符合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構成要件。故此,上述犯罪行為同時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應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由于宗X貴、黃X安系以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為目的設立油脂公司,該公司成立之后主要從事假冒注冊商標、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犯罪行為,故不應以單位犯罪論處,而應當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宗X貴、黃X安作為油脂公司的設立人,以實施犯罪行為為目的設立油脂公司,從事假冒注冊商標及銷售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等犯罪行為,其行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應數罪并罰。同時,陳X孝明知油脂公司從事上述犯罪行為,仍參與假冒注冊商標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犯罪行為,其行為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應數罪并罰。此外,劉X勇等人在明知油脂公司生產、銷售的食用油系假冒“金龍魚”、“魯花”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予以購買并銷售,犯罪數額達數百萬元人民幣,故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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