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罪在以下幾種情形下應該 立案 :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 個人財產(chǎn) 直接經(jīng)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jīng)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 法人 、其他組織財產(chǎn)直接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jīng)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jīng)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shù)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jīng)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jīng)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yè)等單位停業(yè)、停產(chǎn)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chǎn)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xù)、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 刑法 第九章所規(guī)定的特殊 瀆職罪 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guī)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guī)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復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lián)系的行為。否則,一般不構成濫用職權罪,而是屬于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的,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關于濫用職權罪的相關問題,小編為您推薦:
濫用職權罪的罪過形式芻議
關于濫用職權罪的認定
刑法對濫用職權罪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