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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向原公司索要賠償金,是合法維護自己正當權利的行為,還是構成敲詐勒索罪?
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財物,數額較大,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索取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或者多次敲詐勒索,即2年內實施3次以上敲詐勒索的行為。
客觀行為方面,敲詐勒索罪采取的手段是“威脅”和“要挾”。“威脅”一般是以將要施加殺害、傷害等暴力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害怕加擔憂)而交付財物;“要挾”則是指以揭發對方或者對方在意之人的隱私、告發犯罪、或者毀壞對方名譽等非暴力方式使對方產生恐懼(害怕加擔憂)而交付財物。
主觀方面,敲詐勒索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的意思就是沒有直接的正當的理由或者根據,并非基于合法,有理的事由索要占有對方財物。
正是主觀方面的非法性,是區別于正當行使權利,合法維權的分水嶺,使一個索要錢物的行為構成犯罪。
這么理解,如果行為人索取債權有正當的權利基礎,或者行使權利并不違背社會的通常觀念,就不屬于敲詐勒索;反之,如果沒有正當的權利基礎而借故要挾,或者行使權利明顯違背社會通常觀念,就是敲詐勒索。以下這三個案例可以很好的說明二者的區別。
M到某餐廳吃飯,在服務員不注意情況下在菜品中投放了事先準備好的蟑螂,然后以此事件發布到網上要挾,索要精神損失費1萬元。餐廳迫于無奈付給M此筆錢。M構成敲詐勒索罪。原因在于M并無索要精神損失費的權利基礎。
K到某餐廳吃飯,在菜品中發現了蟑螂,隨后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為由進行威脅,索要精神損失費10萬元。餐廳報警。K不構成犯罪,因為其有正當權利基礎。
故如果員工離職向原公司索要賠償金,是合法維護自己的權利的一種行為,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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