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晚,阿里女員工8000字長文哭訴被迫出差被灌醉、疑遭領導強奸及友商的猥褻、維權遭欺騙身心受傷的長文登上了熱搜。這名身心受傷的女員工描述了自己的遭遇:7月27日冒著臺風危險被迫到杭州出差,在會議后宴請友商,被各種勸酒后醉倒;友商借故照顧自己,猥褻自己長達20多分鐘,而自己的領導完全無視;在結束宴請后被領導送回酒店,在不省人事情形之下懷疑遭其侵犯。
若女員工哭訴的事實經警方查證屬實,那涉案相關人員行為涉嫌觸犯強制猥褻罪和強奸罪。
警方已經發出警情通報,目前正在進行采證。對強制猥褻罪和強奸罪這兩個罪名而言,證據的采集面臨怎樣的難點?
這兩個犯罪行為都發生在比較私密的空間,通常情況下,在只有被害人的口供,行為人又否認的情況下,缺乏直接證據證明發生過犯罪行為。這是難點之一。
從當事人哭訴遭猥褻的情形來看,友商行為是否構成刑法規定的強制猥褻罪?一方面,受害人當時處于意識模糊狀態之下,這種醉酒狀態,可以認定屬于強制猥褻罪中“以暴力、脅迫和其他方法”中的“其他方法”;
但是另一方面,在被害人嚴重醉酒情況下,要證實被猥褻事實,需要證人證言、或是有現場拍下的視頻作為電子證據。否則僅根據一方的陳述,定罪的證據不能閉環,無法形成有效排除其他合理懷疑的證據鏈,很難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
再說強奸罪的采證,客觀方面,在被害人懷疑遭到侵害后,目前雖有視頻證實犯罪嫌疑人4次單獨進入其房間,有打開的安全套的塑料袋,自己的內褲丟失,種種疑問直指被侵害,但仍然需要更確鑿的生物體液等物證作為直接證據。
當然,對強奸罪的認定而言,犯罪形態有完成形態和未完成形態之分。完成形態即是既遂。未完成形態則包括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預備。即便最終未證實發生事實上的侵害,也可能構成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在沒有違法阻卻事由之下,也會對施害者追究刑事責任。
難點之二:如何證明行為人違背了被害人的意志?
這兩個罪名都屬于違背被害人意志的侵害行為。主觀意志,是人的內心想法和意愿。人的內心想法看不見、摸不著,本來就不容易判斷。而在被害人處于嚴重醉酒狀態之下,如何探尋、確定其最真實的內心意愿?她是愿意還是抗拒?半推半就又如何定性?
酒精本就是一種能動搖、軟化、甚至削弱人的理性的物質。它會不同程度卸下人內心的防御,也會加深人與人之間的情感鏈接。
人心是復雜和趨利避害的,飲酒者很難說在酒精的作用下仍堅持日常的行為模式和準則;
試想:在酒精作用下,被害人放棄理性約束,享受了肆意而為的快感,當酒醒之后理性回歸,因擔心遭受周圍人或家庭的猜疑,也可能藏匿自己的內心,做出與真實心意截然不同的指控。
那在這種情形之下,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顯然喪失了法律基本的公平和正義,也違背了刑法打擊犯罪的基本精神。
各類侵害案件多發生在私密空間,且要求證明相關行為違背了被害人的主觀意愿。正因為主觀意志的不容易判斷,因此在采集、固定行為人的涉罪證據時,才需要我們的辦案機關格外地慎重。既不放過一個真正的罪犯,也不要冤枉了一個可能的背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