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的危害是相當大的,根據我國 刑法 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販賣毒品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的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知識。
一、販賣毒品罪的認定
1.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且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2.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3. 客觀要件
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在間接交付的場合,如果中間人認識到是毒品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賣毒品;如果中間人沒有認識到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販賣是有償轉讓,但行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無償轉讓毒品,如贈與等,則不屬于販賣毒品。毒品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能是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販賣的對方沒有限制,即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人具有某種關系。出于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為販賣毒品。
4.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既有醫用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癮癖,使人體產生依賴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來牟取非法利潤。近幾年來,國際上制毒、販毒、走私毒品活動不斷向我國滲透或假道我國向第三國運輸。國內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進行制造毒品、販賣毒品的犯罪活動,使大量毒品流入社會,嚴重地損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為此國家陸續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嚴格控制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的進出口等活動,嚴禁非法走私毒品活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生產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經營管理辦法》等法規都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供應、運輸、生產等做了具體而嚴格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上述法律規定,走私的行為,都直接侵犯了有關毒品 管制 法規。 本罪的對象是毒品。根據本法第357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前,聯合國關于麻醉藥品種類規定了128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種類表中共規定了99種精神藥品。在我國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種類表中,興駐規定了聯合國規定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而且根據我國的情況,增加規定了一些公約中未規定的藥品種類。除以上所列六種常見的毒品外,同時還明確將“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為毒品。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國務院發布的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辦法中規定,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后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形成癮癖的藥品。包括阿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品類用衛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制劑,如鴉片、海洛因、嗎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的藥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黃素)、安納咖、安眠酮等。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認定
1.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
2.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為人專門為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賃他人房屋讓他人吸毒,飯店、賓館、咖啡館、灑吧、舞廳等營業性場所的經營、服務人員利用經營性場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輪船、火車、汽車的司機管理人員利用交通工具讓他人吸毒等等。至于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次數、人數以及提供時間的長短,均對本罪的構成毫無影響,即不論容留幾人,也不論容留了幾次,以及多長時間,都可構成本罪。
3.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4.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觀上具有牟利目的。
以上便是 的小編為您介紹的關于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認定的內容。販賣毒品罪的本質特征在于其毒品交易的牟利性,這是與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區別。行為人無論是提供場所、吸毒器具,還是提供毒品,只要是與其他吸毒人員之間沒有毒品交易行為,就不構成販賣毒品罪,否則就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與販賣毒品罪 數罪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