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走私武器罪
【案情簡介】
公訴機關:深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8年4月30日生,香港人。因涉嫌走私武器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捉獲,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現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陳某某從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關申報,被海關抽查,經查的5本相冊內藏有6支槍型物。經鑒定,上述6支槍型物為槍支,仿真槍1支。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陳某某表示認罪,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請求法院從輕判處。
【辯護意見】
被告人陳某某的家屬在案發后,慕名到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尋求王平聚刑事辯護律師團的幫助。王平聚律師團隊在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后,多次會見被告人陳某某,了解案件具體情況,去檢察機關、法院閱卷,認真研究案件卷宗,努力為陳某某尋找罪輕或無罪的證據。根據案情,王平聚律師代表團決定采取為陳某某作無罪辯護的策略,出庭為其作出了以下無罪辯護:1、在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某在接收貨物時并不明知是槍支,也無從知道封閉的相冊內為何物,主觀上沒有走私槍支的故意,不構成走私武器罪;2、被告人陳某某有正當職業,此次犯罪系被人蒙騙。
【處理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槍支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罪。陳某某受他人雇請走私槍支入境,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另,陳某某被他人蒙騙的可能性較大,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法對被告人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件評析】
雖然判決結果最終還是認定陳某某構成犯罪,但辯護律師通過采取無罪辯護的策略將其量刑降至最低。根據我國刑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走私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5支以上不滿10支的,處七年以上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中,涉案的6支槍型物5支為槍支,已達上述標準,故其法定量刑范圍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通過王平聚律師團的努力,為陳某某爭取了減輕、從輕處罰,將量刑減至最低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其本人表示對判決結果無意見,不上訴,并對王平聚律師團受托以來所做的工作表示滿意!